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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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东南早报》
古代的人口和结婚年龄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早婚令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人口政策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西晋只有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2/7。隋代人口4600万,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未恢复到东汉水平。隋末农民战争后,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也只有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口少,劳动力不足,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和政事,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
提倡寡妇再婚
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口,强迫人民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做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道理的。强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做一种生殖劳动力、力的工具,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做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性,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历代的婚龄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做母亲。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干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进入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转自《东南早报》
古代的人口和结婚年龄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早婚令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人口政策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西晋只有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2/7。隋代人口4600万,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未恢复到东汉水平。隋末农民战争后,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也只有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口少,劳动力不足,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和政事,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
提倡寡妇再婚
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口,强迫人民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做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道理的。强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做一种生殖劳动力、力的工具,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做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性,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历代的婚龄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做母亲。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干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进入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