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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宗族剪不断理还乱的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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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族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马克思在《民族学笔记》中论述民族问题时就曾提到了介于在“氏族”和“家族”之间存在一种“组合家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时也曾指出:“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这里马克思的“组合家庭”、恩格斯的“某种*制亲属集团”实际上就是宗族的原生意义。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基于上述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我国是一个宗法国家,长期以来,家居政坛之上,家国不分,家国一体。家庭组织孕育了宗族制度。中国在氏族社会末期产生了宗族制度,基本成型于西周时代,宋以后有典型表现,到了明清,尤其是在南方,宗族现象已经极为普遍。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宗族制度不仅在慢慢壮大,宗族秩序占居了主导地位,而且宗族制度及其变种长期渗透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的统治者也正是抓住了宗族的这种特性进行行政控制和管理,使得宗族现象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把宗族关系看得极为重要。所谓宗族就是指具有血缘、姻亲关系的所有人,有时还包括朋友、邻居、师生关系等。所以在当时的刑罚中,最重的莫过于满门抄斩或株连九族;在近代出现了保甲制度“一人犯罪,保甲皆受牵连”。这些都反映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宗族关系。比如《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唇齿相依是宗族关系的极至。

    社会学博士吴怀连从三个方面总结论述了传统社会宗族的特点:第一,宗族有严密等级秩序和组织结构。等级秩序以“辈”与“行”规范体系维持。“辈”是“辈份”,是宗族内部血缘等级的标志,很多宗族都用特定的“字”来表示辈。辈份与年龄无关,只是血缘关系标志。“行”是同辈之间的排行,其目的是区分尊卑,以年龄长幼为序。宗族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大的宗族通常有三个等级:宗族、支派、房,族长、支派长、房长分别是三个级别的领导人。族长是最高首领,权力很大。协助族长工作的人称为族正或宗相。一些大宗族还设有“族贤”的称号,用以表彰位高权重、学识渊博的族内优秀人物。第二,宗族有自己的组织规范——族规。族规相当一个宗族的“基本法”,基本内容是围绕宣扬纲常名教、人伦孝悌、遵纪守法、安分知命、和睦息讼、恤贫济孤、一致对外等方面来制订。第三,宗族有基本组织设施——祠堂、族田和族学。祠堂称家庙,其基本功能是两个,一是用于祭祀祖先(宗族祭祀是宗族最重要活动),二是处理族内大小事务的场所(执行族规等)。族田是宗族的公共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宗族管理费用开支、祭祀费用开支、济贫恤孤、兴办宗族教育事业。族田的来源有四:族人捐钱购买;富家捐献;无后的族人田产充公;族产增值而购买。族学是宗族兴办的教育机构,用以解决无钱请私塾的族人子弟学习费用之困难问题,势力较大的宗族常有兴族学的举动。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包围之下,家族和家庭是没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力的。因此,在传统社会,除了地位显赫的社会成员的家庭、家族以外,家族、家庭在宗族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特殊地位的。

    有关家族制度(或曰宗法制度),冯友兰先生的论述很是精要,他在《中国哲学简史》中称,“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传统的五种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其中有三种是家族关系。其余两种,虽然不是家族关系,也可以按照家族来理解。”“儒家学说大部分是论证这种社会制度合理,或者是这种制度的理论说明。经济条件打下了它的基础,儒家学说说明了它的伦理意义。由于这种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物,而这些条件又是其地理环境的产物,所以对于中华民族来说,这种制度及其理论说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所谓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赘、寡妇招夫、养子承继等等)所扰乱,始终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而且,随着家族人口的繁衍和迁徙,家族分化便时有发生,人们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趋利目的的活动,大都被温情脉脉的亲情面纱掩盖了。

    另一种著名定义是孙本文提出的。他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

    孙中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宗族的严密组织早已被打破。宗族的影响力在城市社会中基本上已经销声匿迹了,而农村社会宗族的组织也较为松散,除了庆典、祭祀或丧葬活动、修谱牒以外,宗族活动基本是分散自由的。宗族余威虽然存在,但除文化意义外影响力已经逐渐衰微。这时家族作为一种家庭联盟,成为亲缘关系最主要准组织化形式,家族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家庭成员个人而言,家族的控制力或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了宗族。而家族与家族的关系又构成了宗族关系,中国的家族和宗族关系相辅相成,错综复杂。

    我国的“家族”以其门第、历史、经营内容以及繁荣程度形成等级规格,根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形成确定的家的等级通常会产生与等级相应的社会变迁和社会效果。因此家族成员把家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家族关系看得重于一切。这种“家族至上”的群体意识观要求个体把自己完全归属于家族,个人利益服从家族群体的利益,为家族的兴旺、发达和荣耀而出力。这种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光宗耀祖,可以产生强烈的成就动机,促使人们去追求事业的成功。家族主义还强调家族成员要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济。在“重仕轻商”的封建时代,家族主义在官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先秦的世袭制,从天子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缘关系,祖、父、孙世代相承的。一人为官得势,家族中父兄子侄、家庭外姻亲故旧都可跟着得到好处。这种“一人得道,鸡犬*”的家族主义表现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就是:创业依靠家长,成功之后惠及家人。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即使是已经分了家,在经济上已各自独立,但族人之间仍然把自己看成是一家人,在经济上仍然有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在创业期间,家族成员可以在资金和人力上给予帮助和支援。企业一旦有了发展,提携家族成员便成为其道义上不可推卸的责任。汉人社会的宗族、家族、谱系、及其称谓系统已经成为亲属关系生物性和人类哲学与秩序的结晶。

    现代社会的家族对家族成员影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不是一个严密组织体系,没有明确成文的宗族规范,社会也没有赋予家族生杀予夺的权力,家族只是一个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社会共同体。其次,家族外延在现代社会中也扩大了,有姻亲关系的家庭有时也被划入到家族圈中。家族是要自然消亡的,而不能强行废除。因此,即使家族缺乏正统的认同,但它对正统的表面屈服并不表明它没有生存的理由。追根溯源,当现代国家难以有效提供传统家族给予那些公*品和公共服务(主要是集体安全、道德秩序、经济与社会互助)的时候,家族这种社会形式就会被继续利用。复兴过程中的家族,期望得到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认可,就像明清时期的家族实践那样能够与国家拉上关系,从而使家族获得正统的认同。为了便于理解现代中国社会的家族形式,有人就用“家庭网络”来形象的表示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原来宗族中血缘关系较近的若于家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核心成员的家庭)摆脱宗族而组成一个家庭联盟;第二,原来的一个直系家庭裂变为若干个家庭而形成的网络,网络有一个“母家庭”,或中心家庭(往往是直系家庭中最长一辈的夫妻组成的空巢家庭),有若干个“子家庭”,“子家庭”通常是直系家庭中的晚辈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第三,原来没有血缘,但因为婚姻关系或由族谱而认定的宗族关系而结成的家庭联盟。例如两个核心家庭经过各自子女的婚姻而变“亲家”后组成的家庭联盟。

    从建构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宗族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若能充分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有效引导,会大大降低社会的摩擦成本,花费的代价也是很低的。

    参考书目: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孙本文《现代中国问题》

    参考文献《中国社会科学》期。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钱杭:《关于宗法制度形成的条件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沪)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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