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秩序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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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秩序总纲》——创作灵感来源:思想理念受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宇宙观受教于《超神学院》萨拉雷导演。
凡是本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里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皆为所有平民拥有的权力;凡是本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里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的,皆不属于相关秩序执行者的权力!(包括该秩序建立者——苏玛利)——‘神圣秩序’建立者,苏玛利。
何为神圣秩序?
一个文明想要长远发展,科学的朝向未来前进,必须要确立一个秩序。这个秩序必须要能够得到文明内部所有智慧生命的认可,并经过时间的历练考验。在这个秩序之下,文明内部人人平等。不论出身,不论成就,不论智慧,不论武力,所有智慧生命皆享有秩序赋予的同等权利,同时相应承担同等义务。
如果一个秩序能够带领文明科学合理的朝未来前进,同时也能够让智慧生命能够真正的理解自身,积极努力的去寻找生命的幸福,那么这个秩序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神圣秩序’。
何为智慧生命?
凡是受主观情绪影响,又能够理性掌控自身主观情绪,对宇宙对生命对时间对空间对情感有着一些认知的生命体,都可以称为智慧生命。
智慧生命是宇宙文明发展之本,彼此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与扶持。生命是宝贵、可贵、高贵的,生命是本,高于一切物质,一切概念。
智慧生命最大的特点也使其产生了最大的缺陷:即内心中既有无限向往美好幸福寻求生命真谛的光明,同时也有随时被主观欲望诱导而打破规则束缚放纵自己的黑暗。
因此所有智慧生命都必须最大程度上被一定的规则限制,用规则帮其压制住心中的黑暗,从而使其总是崇尚光明。
注意!真正能够压制住自身黑暗的只有自己本身,自我控制的效果远远超过外力控制。
所以,智慧生命随时间发展而诞生文明,而文明会逐渐形成一种智慧生命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称其为‘道德’理念。
‘道德’是一个最基本最科学同时也是最脆弱的文明秩序规则,即便是一个最普通的智慧生命都可以无视,轻易打破。
所以,当自我控制难以实现之时,就必须有一个更为强力的规则对其进行强制控制。这个强力的规则我将其定义为‘法律’,即文明秩序管理者按照相应有效的方法帮助智慧生命进行自我控制内心黑暗面的强制手段。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更是守护神圣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法律本身必须保证公平性,努力寻求正义,保障所有智慧生命都平等享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身权利和相应需要承担的对文明发展帮助的义务。
法律面前所有智慧生命皆平等!法律即是神圣秩序的强大武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神圣秩序的绝对权威。
注意!法律的核心永远是遵循神圣秩序理念,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护弱小智慧生命不被强大力量剥削、压迫、甚至奴役。
何为文明?
一定数量的智慧生命共同生活共同发展,有了一定的历史一定的成就,这就是文明了吗?
一个智慧群体能够被定义为‘文明’,其最基本也是最必须直观的体现就是:一定对最弱者有基本的同情和保障。
曾经有一位伟大的智者,他提出了一个理论:无知之幕。
假定每一个智慧生命体出生的时候,都不知道他们的出身环境,他们的智慧水平,基因强度,等等一切因素。现在在这个无知之幕背后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希望这个文明是遵循‘弱肉强食’规则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举步维艰,随时可能面临死亡的威胁。
还有一种选择是希望这个文明尽可能的为最弱者保留一些基本的权利。让你即便是这个文明里面最弱小的生命体,也依然拥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力。
二选一之下,如果这个生命体具有一丁点儿的智慧,他都会倾向于第二种。
公平与正义:
公平体现在公正之下的平等。即在公正的遵循神圣秩序之下,保障的平等。神圣秩序之下的一切规则都是在无时无刻的努力保障公正与平等,同时努力去追求正义。
正义更是每个智慧生命都应该努力去追求的一种信念。当你觉得一个文明发展中有大量的不正义,那一定有一个与不正义相对应的概念,叫做正义。如果你不在乎追求正义,那么你便没有资格谈论文明发展有什么不正义的概念。
没有了正义理念,就失去了一切意义。无所谓秩序,无所谓文明,更无所谓生命。
神圣秩序引导文明发展:
一个文明发展需要三种最基本的文明管理者的权力。
一、不断补充完善《神圣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规则的权力。
该权力由秩序管理者施行。但必须保证与各方公共推选出来的代表协商达成相对一致之后才可以施行。
二、坚决维护《神圣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规则的绝对权威性。
该权力由深刻理解掌握神圣秩序理念的管理者施行。但只允许其根据秩序规则即‘法律’的相应规则来公正的审判违反秩序的智慧生命。除‘法律’明文授权之外,其不应有其他任何审判权力。
三、维持文明在神圣秩序之下的日常管理。
该权力由管理经验丰富的高智慧生命施行。依照《神圣秩序总纲》即后续补充秩序规则来引导文明发展,维持日常秩序,保障协调文明内部生命的权利与义务。但其必须倾听文明内部普通智慧生命的意见与建议,做到公平与正义。
注意!这三种最基本的文明管理权力绝对不允许发生互相庇护,融合,甚至三为一体的管理理念。一旦发生这种现象,神圣秩序建立者将有权在征求各方代表的意见后,干涉该文明管理层,依据《神圣秩序总纲》重新建设该文明的管理结构。
关于保护文明发展的军团:
军团只有保护本文明不受其他文明侵犯的职责,没有参与管理文明内部的权力。并且神圣秩序不允许军团侵略其他弱小文明,因为该行为严重违背正义信念。
文明内部可以自我建设任何形式的管理结构,但是必须保证以上各项权力的独立性,遵循《神圣秩序总纲》。
补充秩序规则:
补充秩序规则,即‘法律’。根据文明发展需要,后续将不断补充完善各种法律,以求文明能够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走向永恒。
补充法律规则如下:
《建立文明管理层结构法案》
《文明各族日常生活规范法典》
《文明管理层授权相关解释》
《对违背神圣秩序的审判惩罚刑事法》
《军团秩序法案》
《弱势群体保护法》
……
未完待续……
《神圣秩序总纲》——创作灵感来源:思想理念受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宇宙观受教于《超神学院》萨拉雷导演。
凡是本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里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皆为所有平民拥有的权力;凡是本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里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的,皆不属于相关秩序执行者的权力!(包括该秩序建立者——苏玛利)——‘神圣秩序’建立者,苏玛利。
何为神圣秩序?
一个文明想要长远发展,科学的朝向未来前进,必须要确立一个秩序。这个秩序必须要能够得到文明内部所有智慧生命的认可,并经过时间的历练考验。在这个秩序之下,文明内部人人平等。不论出身,不论成就,不论智慧,不论武力,所有智慧生命皆享有秩序赋予的同等权利,同时相应承担同等义务。
如果一个秩序能够带领文明科学合理的朝未来前进,同时也能够让智慧生命能够真正的理解自身,积极努力的去寻找生命的幸福,那么这个秩序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神圣秩序’。
何为智慧生命?
凡是受主观情绪影响,又能够理性掌控自身主观情绪,对宇宙对生命对时间对空间对情感有着一些认知的生命体,都可以称为智慧生命。
智慧生命是宇宙文明发展之本,彼此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与扶持。生命是宝贵、可贵、高贵的,生命是本,高于一切物质,一切概念。
智慧生命最大的特点也使其产生了最大的缺陷:即内心中既有无限向往美好幸福寻求生命真谛的光明,同时也有随时被主观欲望诱导而打破规则束缚放纵自己的黑暗。
因此所有智慧生命都必须最大程度上被一定的规则限制,用规则帮其压制住心中的黑暗,从而使其总是崇尚光明。
注意!真正能够压制住自身黑暗的只有自己本身,自我控制的效果远远超过外力控制。
所以,智慧生命随时间发展而诞生文明,而文明会逐渐形成一种智慧生命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称其为‘道德’理念。
‘道德’是一个最基本最科学同时也是最脆弱的文明秩序规则,即便是一个最普通的智慧生命都可以无视,轻易打破。
所以,当自我控制难以实现之时,就必须有一个更为强力的规则对其进行强制控制。这个强力的规则我将其定义为‘法律’,即文明秩序管理者按照相应有效的方法帮助智慧生命进行自我控制内心黑暗面的强制手段。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更是守护神圣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法律本身必须保证公平性,努力寻求正义,保障所有智慧生命都平等享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身权利和相应需要承担的对文明发展帮助的义务。
法律面前所有智慧生命皆平等!法律即是神圣秩序的强大武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神圣秩序的绝对权威。
注意!法律的核心永远是遵循神圣秩序理念,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护弱小智慧生命不被强大力量剥削、压迫、甚至奴役。
何为文明?
一定数量的智慧生命共同生活共同发展,有了一定的历史一定的成就,这就是文明了吗?
一个智慧群体能够被定义为‘文明’,其最基本也是最必须直观的体现就是:一定对最弱者有基本的同情和保障。
曾经有一位伟大的智者,他提出了一个理论:无知之幕。
假定每一个智慧生命体出生的时候,都不知道他们的出身环境,他们的智慧水平,基因强度,等等一切因素。现在在这个无知之幕背后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希望这个文明是遵循‘弱肉强食’规则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举步维艰,随时可能面临死亡的威胁。
还有一种选择是希望这个文明尽可能的为最弱者保留一些基本的权利。让你即便是这个文明里面最弱小的生命体,也依然拥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力。
二选一之下,如果这个生命体具有一丁点儿的智慧,他都会倾向于第二种。
公平与正义:
公平体现在公正之下的平等。即在公正的遵循神圣秩序之下,保障的平等。神圣秩序之下的一切规则都是在无时无刻的努力保障公正与平等,同时努力去追求正义。
正义更是每个智慧生命都应该努力去追求的一种信念。当你觉得一个文明发展中有大量的不正义,那一定有一个与不正义相对应的概念,叫做正义。如果你不在乎追求正义,那么你便没有资格谈论文明发展有什么不正义的概念。
没有了正义理念,就失去了一切意义。无所谓秩序,无所谓文明,更无所谓生命。
神圣秩序引导文明发展:
一个文明发展需要三种最基本的文明管理者的权力。
一、不断补充完善《神圣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规则的权力。
该权力由秩序管理者施行。但必须保证与各方公共推选出来的代表协商达成相对一致之后才可以施行。
二、坚决维护《神圣秩序总纲》及后续补充秩序规则的绝对权威性。
该权力由深刻理解掌握神圣秩序理念的管理者施行。但只允许其根据秩序规则即‘法律’的相应规则来公正的审判违反秩序的智慧生命。除‘法律’明文授权之外,其不应有其他任何审判权力。
三、维持文明在神圣秩序之下的日常管理。
该权力由管理经验丰富的高智慧生命施行。依照《神圣秩序总纲》即后续补充秩序规则来引导文明发展,维持日常秩序,保障协调文明内部生命的权利与义务。但其必须倾听文明内部普通智慧生命的意见与建议,做到公平与正义。
注意!这三种最基本的文明管理权力绝对不允许发生互相庇护,融合,甚至三为一体的管理理念。一旦发生这种现象,神圣秩序建立者将有权在征求各方代表的意见后,干涉该文明管理层,依据《神圣秩序总纲》重新建设该文明的管理结构。
关于保护文明发展的军团:
军团只有保护本文明不受其他文明侵犯的职责,没有参与管理文明内部的权力。并且神圣秩序不允许军团侵略其他弱小文明,因为该行为严重违背正义信念。
文明内部可以自我建设任何形式的管理结构,但是必须保证以上各项权力的独立性,遵循《神圣秩序总纲》。
补充秩序规则:
补充秩序规则,即‘法律’。根据文明发展需要,后续将不断补充完善各种法律,以求文明能够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走向永恒。
补充法律规则如下:
《建立文明管理层结构法案》
《文明各族日常生活规范法典》
《文明管理层授权相关解释》
《对违背神圣秩序的审判惩罚刑事法》
《军团秩序法案》
《弱势群体保护法》
……
未完待续……